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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状遗漏房产共有权人,执行时第三方张三大闹法庭,法律支持他补正赔偿吗?

原告起诉状遗漏房产共有权人,执行时第三方张三大闹法庭,法律支持他补正赔偿吗?
大家好,我是苏州吕婷律师,今天来和大家聊聊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有朋友问,原告在起诉状里遗漏了房产共有权人,结果到了执行阶段,第三方张三突然出现大闹法庭,这种情况下,法律会支持张三补正赔偿吗?这事儿啊,还真得从法律程序和实体权利两方面好好分析分析。
首先,咱们得明白,原告起诉时遗漏房产共有权人,这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且诉讼请求要具体、事实和理由要充分。房产共有权人,简单来说,就是对涉案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人。如果这个共有权人是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那原告遗漏了他,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那张三作为被遗漏的房产共有权人,在执行阶段才出现,他的权利该怎么维护呢?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案外人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张三如果认为自己是房产的共有权人,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他完全可以通过这个途径来主张权利,而不是采取“大闹法庭”这种不理智的方式。大闹法庭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可能因为扰乱法庭秩序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啊。
接下来,咱们说说张三能不能“补正赔偿”。这里的“补正”,我理解可能是指张三想在执行阶段补充作为当事人参与到案件中,或者要求对之前的错误执行行为进行纠正并获得赔偿。从程序上来说,如果张三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没有参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但现在已经到了执行阶段,一审、二审可能都已经结束了,这时候再想通过“补正”成为案件当事人,程序上就比较复杂了。
不过,张三作为案外人,他的核心诉求应该是阻止法院对其共有房产的执行,或者在执行后维护自己的共有权益。如果法院的执行行为确实侵害了他的共有权,他可以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在这个诉讼中,张三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房产的共有权人,比如房产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法院会对他的权利进行审查,如果确实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就会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或者在执行标的已经被执行的情况下,判决返还相应的份额。
至于“赔偿”,如果因为原告的遗漏行为,导致张三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比如房产被错误执行,给张三造成了经济损失,张三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对原告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但这需要张三证明原告存在过错,并且自己的损失与原告的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又是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和执行异议程序是不同的。
所以,总的来说,张三“大闹法庭”肯定是不可取的,法律也不会因为这种行为就支持他的诉求。他应该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也就是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确实有损失,还可以考虑另行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律师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当事人一定要保持冷静,相信法律,通过正确的途径来解决纠纷。
最后,吕律师也要提醒大家,在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的诉讼中,一定要仔细审查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尤其是共有权人,避免因为遗漏当事人而导致后续的麻烦。如果自己不确定,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忙把关,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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