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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构出口骗取退税,结果负责人被判重刑,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罚标准是什么?

企业虚构出口骗取退税,结果负责人被判重刑,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罚标准是什么?

近期,一起企业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涉案企业负责人被依法判处重刑。该案再次警示企业经营者:任何试图通过虚假手段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作为一名长期处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执业律师,我将结合刑法规定及司法实践,详细解析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要件及刑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该罪名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虚构出口事实、伪造单证等欺骗手段,主观上需具备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国家退税款为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犯罪构成具有三个关键要素: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包括伪造出口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作虚假报关单等;二是欺骗行为直接针对税务机关;三是实际骗取了国家出口退税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本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产生竞合,当行为人既虚开发票又骗取退税时,将择一重罪处罚。

关于刑罚标准,刑法根据骗取税款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设置了三个量刑档次:

第一档: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骗取税款5万元以上即达到"数额较大"的追诉标准。

第二档: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司法实践中,骗取税款50万元以上通常被认定为"数额巨大",而"其他严重情节"包括使用高科技手段作案、跨区域团伙作案、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损失等情形。

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骗取税款250万元以上即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特别严重情节"则包括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累犯、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形。

以本律师近期办理的苏州某贸易公司案件为例:该公司通过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虚构出口额8000余万元,骗取退税款750余万元。检察机关以"数额特别巨大"提起公诉,经有效辩护,法院最终认定负责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0万元。该案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重罚倾向。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犯本罪的将面临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罪标准量刑。此外,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骗取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防范此类刑事风险的关键在于:第一,完善内部税务合规体系,建立票据审核双签制度;第二,定期开展出口退税专项审计;第三,谨慎选择外贸代理服务商,避免陷入"配单"骗局;第四,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建立三级复核机制。当面临税务稽查时,应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通过合规整改争取不予移送司法程序的机会。
在刑事辩护层面,律师通常会从以下角度开展工作:核查申报材料是否存在实质性虚假;分析资金回流证据是否形成闭环;审查行为人主观故意证据是否充分;通过补缴税款争取从轻处罚;以及为企业争取合规不起诉的可能性。实践表明,案发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企业,往往能获得显著的量刑折减。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随着金税四期系统的全面上线,税务机关已实现"报关单-增值税发票-结汇水单"的三单比对功能,传统骗税手段的生存空间被极大压缩。大数据监管时代,任何异常的出口数据都可能在系统内触发预警,企业经营者务必恪守合法经营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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