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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厂股东内斗破产,资产如何分?律师详解清算中的“生存法则”

去年,苏州相城区一家经营了十几年的精密件制造厂被迫进入了破产清算。导火索并非市场萎缩,而是两位创始股东旷日持久的内斗——从经营分歧到互夺公章,最终现金流断裂,订单尽失。

工厂停摆那天,工人们堵着门要工资,供应商拿着对账单起诉。而昔日的合伙人,在清算组面前的第一句话仍然是:“公司账上最后那点钱,按我60%的股权,应该先分我。”

他们错了。当公司走向破产清算,游戏规则就彻底变了。股权比例,在这个时候可能最不值钱。
 


第一部分:规则重置——进入清算,一切按《破产法》说话

公司一旦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它就不再是股东们可以“分家产”的私人领地。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会接管一切,核心任务只有一个:按照法定的绝对优先顺序,公平清偿所有债务。

此时,《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暂时退居二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成为最高准则。股东从“所有者”变成了所有债权人清偿完毕后的 “最终剩余索取人”

这个顺序,是一个不可逾越的 “法律金字塔”

1. 清算费用(金字塔基石)
包括破产案件诉讼费、管理人报酬、资产评估拍卖费等所有为推进程序必须花的钱。这笔钱从破产财产中 随时优先支付,否则程序无法启动。

2. 共益债务
指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新产生的债务,比如继续营业支付的水电费、管理人履行合同产生的债务。

3. 职工债权(重点保护层)
这是清算中最敏感、最优先的板块之一,包括:

  • 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 社会保险费用与所欠税款
清偿职工债权后,接下来是欠缴的社保和税款。

5. 普通破产债权
即一般的经营性债务,如供应商货款、银行贷款、未担保的借款等。这部分债权人最多,按债权比例分配。

6. 劣后债权与股东财产分配(金字塔尖,常常是空的)
只有在全额清偿以上所有债务后,如果还有财产剩余,才轮到股东。此时,才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残酷的现实是: 很多像前述苏州工厂这样的企业,资产在清偿到第3、第4层时就已经耗尽了。股东们投入的真金白银和多年心血,在法律清偿顺序面前,可能一文不剩。


第二部分:实战困境——“内斗”遗留下的复杂残局

在法定的清偿顺序下,股东间的纠纷并不会消失,而是会转化为以下几个更具体的战场:

困境一:追回被侵占的财产
如果一方股东在内斗期间转移了公司资产(如挪用资金、以明显低价出售设备),管理人或另一方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主张追回。这笔追回的财产将并入破产财产,供全体债权人分配。这是清算中对“不诚信”股东的重要制约。

困境二:确认股东债权的真实性
股东常以“借款”名义向公司提供资金。这部分债权如何认定?

  • 有规范借款合同、银行流水清晰的,可作为普通债权申报。

  • 只有口头约定或账目混乱的,极易被管理人或其他债权人质疑为“虚假债务”或“抽逃出资后的返还”,从而不予确认。证据在此刻至关重要。

困境三:剩余财产分配的最后一搏
即便有幸进入最后一步(第6层),股东间对资产价值的评估、实物分配的方式仍可能爆发最后冲突。一个零部件的估价分歧,都可能导致新一轮诉讼。


第三部分:血的教训与未雨绸缪——给企业家的双重警示

给已陷入僵局股东的忠告:
当股东矛盾不可调和时,“解散清算”是成本最高、结果最不确定的路径。 在走到这一步之前,更优的选择或许是:

  1. 谈判股权转让:一方退出,公司存续。

  2. 行使法定回购请求权:在符合条件下,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3. 引入第三方调解或收购
    这些方式,都比等待公司价值在斗争中消耗殆尽,要明智得多。

给所有创业者的未雨绸缪建议:
真正的风险控制,是在公司健康时就建立“防火墙”。请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中务必加入:

  • 详细、可操作的股东退出机制(触发条件、作价方式、支付周期)。

  • 公司僵局解决条款(例如,持续决策僵局超过一定期限后,启动一方收购程序或引入第三方定价机制)。

  • 明确禁止的行为清单(如挪用资金、同业竞争)及对应的违约责任。


结语

股东内斗导致的破产清算,没有赢家。它消耗的不仅是金钱,还有创业者宝贵的时间、信用与商业声誉。

对于苏州的企业家而言, 当您的公司出现治理危机的苗头时,最需要的或许不是更强势的博弈,而是一位能冷静分析全局法律后果、设计退出通道的“危机顾问”。

如果您正面临股东纠纷,或希望为企业设计一份能预防僵局的章程,
欢迎私信我【企业类型+核心问题】,例如:“科技公司,两股东决策僵局”。我将为您提供初步的法律路径分析与风险研判。


(本文根据公开案例及法律实务整理,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案件细节已做脱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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