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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私下交易损害股东利益,关联交易风险怎样防范?

公司高管私下交易损害股东利益,关联交易风险怎样防范?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下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此类行为不仅违反忠实义务,更可能构成对公司法人财产的侵害。作为执业十余年的律师,笔者结合实务经验,就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及风险防范措施进行系统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所谓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法律意义上的关联方主要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上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司法实践中,构成违法关联交易通常需满足三个要件:一是交易主体存在关联关系;二是交易过程未履行法定程序;三是交易结果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关联交易均被禁止,《公司法》第124条允许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关联交易合法存在。

常见的违规关联交易形态主要表现为:高管通过隐蔽的股权代持方式,与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利用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向公司出售商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从公司购入资产;以不公允的条件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等。此类交易往往通过复杂的合同安排掩盖实质上的利益输送。

2020年苏州某科技公司案例颇具典型性。该公司总经理未经股东会同意,擅自将其亲属控制的原材料供应商纳入采购体系,采购价格较市场均价高出23%。后经股东提起派生诉讼,法院依据《公司法》第21条认定该高管违反忠实义务,判决其赔偿公司损失187万元。此案凸显了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性。

为有效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建议从以下维度构建防控体系:

第一,完善公司章程约定。应在章程中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审批权限层级(如根据交易金额设定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标准)、信息披露要求及违规责任。特别要细化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机制,防止表决程序形式化。

第二,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的实质性监督权,非上市公司可考虑设立审计委员会。重点强化财务监管,要求关联交易必须附具第三方评估报告,财务部门应建立关联方交易专项台账,定期向监事会提交专项报告。

第三,建立多维监督机制。除法定审计机构年度审计外,可引入专项合规审查制度。对于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交易,应聘请无利益冲突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畅通小股东监督渠道,明确股东查阅关联交易文件的实施细则。

第四,设置严厉的违约责任。可在高管聘任合同中约定关联交易违约金条款,数额建议不低于年度薪酬的三倍。对于违规所得利益,应明确公司行使归入权的具体程序。在股权结构设计上,可考虑设置优先股制度,赋予守约股东对违规交易的特别否决权。

第五,完善救济途径。当发现利益受损情形时,股东可依法采取以下救济措施:持股1%以上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151条要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符合持股条件的股东可直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情形明显时,可申请行为保全禁止交易实施。需特别提示的是,根据苏州地区法院裁判指引,此类诉讼中原告方应完成关联关系举证、交易条件显失公平的初步证明责任。

从证据收集角度,建议股东重点关注以下材料:交易双方的工商登记档案以查明实际控制关系;同期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凭证;公司内部决策会议记录(重点核查关联方是否回避表决);资金流向凭证等。在特定情况下,可依法申请法院调取关联方的银行流水记录。

需要强调的是,合规的关联交易本身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商业效率的积极作用。风险防范的核心在于实现交易透明化、程序规范化、监督常态化。公司股东既要保持必要的商业警惕,也应避免过度干预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在保护股东权益与尊重公司自治之间寻求合理平衡。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我们通常会建议客户建立关联交易季度核查制度,由专业律师团队定期审查交易合规性。通过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全流程风控体系,可有效降低公司治理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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