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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一个电话通知就够了?当心债务人用这个理由让你“钱债两空”

债权人转让债权仅电话通知,债务人以未收到书面凭证拒绝还款

在债务经济领域,债权转让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近期处理的一则案例中,债权人甲通过电话告知债务人乙,其债权已转让予第三人丙,但未同步提供书面转让协议。乙以未收到书面通知为由拒绝向丙履行债务,丙遂通过本所寻求法律救济。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电话通知是否构成有效的债权转让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需通知债务人,但并未限定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092号裁定书明确指出,通知形式可包括口头、书面或其他能够证明债务人知悉转让事实的方式。电话通知作为口头形式的一种,若能证实债务人确已获知转让信息,即产生法律效力。

在司法实践中,苏州地区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标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例如(2022)苏05民终347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债权人通过微信语音通知债权转让事宜,债务人后续还款行为构成事实认可,故认定通知有效。值得注意的是,债务人是否实际履行债务或作出对应意思表示,往往成为判断通知效力的关键辅助证据。

为防范法律风险,建议债权人在实施转让时注意以下操作规范:第一,优先采用书面通知并通过中国邮政EMS寄送,保留寄送凭证及签收记录;第二,若采用电话通知,建议同步录音并载明转让细节,通话后可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补充关键条款;第三,涉及重大债权转让时,可协同债务人签署债权转让确认书。

对于债务人而言,收到口头通知后应及时要求债权人提供转让文件。若对转让真实性存疑,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行使抗辩权,但需注意抗辩范围不得超出原债务关系内容。本案中乙拒绝履行的行为已超出必要限度,经本所向乙释明法律风险后,其已向丙履行主要债务并支付逾期利息。

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认定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建议市场主体在从事债权流转时,完善通知程序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因形式瑕疵引发不必要的诉讼风险。如遇类似争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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