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如乙肝),另一方该如何维权?可撤销婚姻还是索赔?
婚前隐瞒乙肝结婚,法院判离?禁止结婚情形有哪些
大家好,我是苏州吕婷律师,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十余年。近期,有当事人咨询“婚前隐瞒乙肝病史,婚后能否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问题,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具有一定代表性。今天,我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为大家详细解读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禁止结婚的情形,以及婚前隐瞒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
一、婚前隐瞒乙肝病史,法院是否必然判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实践中,乙肝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是争议焦点。
《母婴保健法》将“指定传染病”列为婚前医学检查范畴,其中包括乙型肝炎。但需注意,乙肝病毒携带者与乙肝患者存在区别: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无临床症状,传染性较低;若处于肝炎活动期(如肝功能异常、病毒DNA复制活跃),则可能被认定为“重大疾病”。苏州地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通常会结合《传染病防治法》《临床诊疗指南》及司法鉴定意见综合判断。例如,2022年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婚前隐瞒乙肝大三阳病史(肝功能异常),女方婚后发现并起诉撤销婚姻,法院最终认定乙肝大三阳属于需告知的重大疾病,支持了女方的撤销请求。
若乙肝未被认定为“重大疾病”,另一方能否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隐瞒病史导致双方信任基础丧失、无法共同生活,且调解无效,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病史对婚姻关系的实质性影响,如医疗记录、沟通记录、分居证明等。
二、法律明确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1.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叔侄等。这一规定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避免近亲结婚增加遗传疾病风险。
2. 未达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实践中,未达婚龄通过虚假材料登记结婚的,婚姻无效。例如,2023年苏州吴中区一起案件中,女方用姐姐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婚姻无效。
3. 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不仅违反《民法典》,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最高可处二年有期徒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2021年曾审理一起重婚案,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购房同居,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其第二段“婚姻”也被判决无效。
三、婚前健康告知义务的边界与实务建议
1. 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范畴?
除前文提及的乙肝(需结合病情严重程度)外,常见的“重大疾病”包括:(1)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2)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梅毒);(3)严重遗传性疾病(如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4)重大器官功能衰竭(如尿毒症、肝硬化晚期)等。具体需参考《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及司法鉴定机构的医学意见。
2. 未告知疾病的法律后果差异
- 撤销婚姻:若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且婚前未告知,另一方有权在知情后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 离婚诉讼:若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标准,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可通过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此时需举证证明疾病对婚姻生活的实质性影响,如长期治疗导致经济压力、传染性引发的家庭矛盾等。
3. 苏州地区司法实践的裁判倾向
结合本人代理的多起案件,苏州法院在处理婚前隐瞒疾病纠纷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区分“重大疾病”与一般疾病,避免扩大解释;(2)注重对无过错方的保护,若隐瞒行为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倾向于支持撤销或离婚请求;(3)强调“一年除斥期间”的适用,超过法定期限则只能通过离婚诉讼解决。
四、婚姻风险防范: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
《民法典》虽未强制要求婚前体检,但苏州吕婷律师团队建议,准夫妻应主动进行婚前医学检查,重点排查《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传染病、遗传病等。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碍于情面或侥幸心理未做检查,婚后发现问题时维权成本显著增加。例如,2023年姑苏区一起案件中,女方婚前未告知男方自己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婚后病情加重需长期治疗,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对彩礼返还请求未予支持。
五、维权路径:从证据收集到诉讼策略
若发现配偶婚前隐瞒疾病,建议按以下步骤维权:
1. 固定证据:收集对方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婚前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明其明知病情却未告知。
2.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疾病性质(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诉讼时效(撤销婚姻需在知情后一年内)及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
3. 选择维权方式:若符合撤销条件,优先提起撤销婚姻之诉,避免留下“离婚”记录;若不符合,可通过离婚诉讼主张分割财产时的过错方少分。
结语:婚姻的基础是坦诚与信任,婚前健康告知义务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对伴侣的尊重。作为苏州本地律师,我始终认为,婚姻法律纠纷的解决需兼顾法律刚性与人文关怀。若您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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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苏州吕婷律师,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十余年。近期,有当事人咨询“婚前隐瞒乙肝病史,婚后能否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问题,这类案件在实践中具有一定代表性。今天,我结合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为大家详细解读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禁止结婚的情形,以及婚前隐瞒疾病对婚姻效力的影响。
一、婚前隐瞒乙肝病史,法院是否必然判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实践中,乙肝是否属于“重大疾病”是争议焦点。
《母婴保健法》将“指定传染病”列为婚前医学检查范畴,其中包括乙型肝炎。但需注意,乙肝病毒携带者与乙肝患者存在区别: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无临床症状,传染性较低;若处于肝炎活动期(如肝功能异常、病毒DNA复制活跃),则可能被认定为“重大疾病”。苏州地区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通常会结合《传染病防治法》《临床诊疗指南》及司法鉴定意见综合判断。例如,2022年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方婚前隐瞒乙肝大三阳病史(肝功能异常),女方婚后发现并起诉撤销婚姻,法院最终认定乙肝大三阳属于需告知的重大疾病,支持了女方的撤销请求。
若乙肝未被认定为“重大疾病”,另一方能否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若隐瞒病史导致双方信任基础丧失、无法共同生活,且调解无效,法院可能判决离婚。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病史对婚姻关系的实质性影响,如医疗记录、沟通记录、分居证明等。
二、法律明确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1. 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表)兄弟姐妹、叔侄等。这一规定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避免近亲结婚增加遗传疾病风险。
2. 未达法定婚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实践中,未达婚龄通过虚假材料登记结婚的,婚姻无效。例如,2023年苏州吴中区一起案件中,女方用姐姐的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婚姻无效。
3. 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重婚不仅违反《民法典》,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重婚罪,最高可处二年有期徒刑。苏州工业园区法院2021年曾审理一起重婚案,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购房同居,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其第二段“婚姻”也被判决无效。
三、婚前健康告知义务的边界与实务建议
1. 哪些疾病属于“应当告知”的范畴?
除前文提及的乙肝(需结合病情严重程度)外,常见的“重大疾病”包括:(1)精神类疾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2)传染性疾病(如艾滋病、梅毒);(3)严重遗传性疾病(如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4)重大器官功能衰竭(如尿毒症、肝硬化晚期)等。具体需参考《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及司法鉴定机构的医学意见。
2. 未告知疾病的法律后果差异
- 撤销婚姻:若疾病属于“重大疾病”且婚前未告知,另一方有权在知情后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 离婚诉讼:若疾病未达到“重大疾病”标准,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可通过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此时需举证证明疾病对婚姻生活的实质性影响,如长期治疗导致经济压力、传染性引发的家庭矛盾等。
3. 苏州地区司法实践的裁判倾向
结合本人代理的多起案件,苏州法院在处理婚前隐瞒疾病纠纷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严格区分“重大疾病”与一般疾病,避免扩大解释;(2)注重对无过错方的保护,若隐瞒行为导致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倾向于支持撤销或离婚请求;(3)强调“一年除斥期间”的适用,超过法定期限则只能通过离婚诉讼解决。

《民法典》虽未强制要求婚前体检,但苏州吕婷律师团队建议,准夫妻应主动进行婚前医学检查,重点排查《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传染病、遗传病等。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碍于情面或侥幸心理未做检查,婚后发现问题时维权成本显著增加。例如,2023年姑苏区一起案件中,女方婚前未告知男方自己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婚后病情加重需长期治疗,男方起诉离婚并要求返还彩礼,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对彩礼返还请求未予支持。
五、维权路径:从证据收集到诉讼策略
若发现配偶婚前隐瞒疾病,建议按以下步骤维权:
1. 固定证据:收集对方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婚前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明其明知病情却未告知。
2.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明确疾病性质(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诉讼时效(撤销婚姻需在知情后一年内)及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
3. 选择维权方式:若符合撤销条件,优先提起撤销婚姻之诉,避免留下“离婚”记录;若不符合,可通过离婚诉讼主张分割财产时的过错方少分。
结语:婚姻的基础是坦诚与信任,婚前健康告知义务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对伴侣的尊重。作为苏州本地律师,我始终认为,婚姻法律纠纷的解决需兼顾法律刚性与人文关怀。若您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及时联系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苏州吕婷律师#离婚诉讼#婚前隐瞒疾病#婚姻撤销#禁止结婚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