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辛茹苦养大女儿,晚年却因赡养费对簿公堂,养育之恩能否用金钱衡量?
近期,苏州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一对年过七旬的夫妇以经济困难为由,起诉其养女要求按月支付赡养费。养女则辩称自身收入微薄且需抚养未成年子女,无力承担赡养义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养女需按月向养父母支付赡养费人民币800元,该判决引发当事人之间的激烈争议。
本案核心争议点在于法律层面如何界定收养关系下的赡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养子女对养父母的法律义务与血缘子女并无二致。

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同时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此处"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并非主观感受,而是指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审理中,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养父母生活成本进行评估,确认其每月基本生活医疗支出需2800元以上。
关于养女提出的经济拮据抗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指明:"赡养费数额应当根据赡养人的经济状况、当地消费水平及被赡养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法官在庭审中重点核查了养女近三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社保缴费基数等客观证据,最终认定其具备部分赡养能力。
从诉讼策略角度分析,此类案件需特别注意证据链构建。养父母方应完整提供收养关系公证书、医疗费用清单、收入证明等材料;而被诉方则需要准备真实的资产负债凭证、子女抚养支出凭证等反证。本案中养女未能提供有效的债务凭证,导致其经济困难的主张缺乏佐证。
值得反思的是,此类纠纷往往伴随着情感裂痕。在执业十余年的家事案件处理经验中,建议当事人优先通过社区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途径寻求和解。苏州市各街道均设有公益性法律服务站,可提供专业调解服务。若确需诉讼,建议在诉前做好亲情修复的心理准备,因为法律裁判虽能解决经济问题,却难以弥合情感创伤。
从法律实务角度,收养关系下的赡养义务解除需满足严格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仅当养父母存在虐待、遗弃行为,或双方协议解除且养子女成年后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方可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养女提出的"感情淡漠"并非法定解除事由。
对于面临类似困境的家庭,建议采取以下法律步骤:首先通过书面催告程序固定证据;其次可向民政部门申请介入调解;最后在穷尽非诉手段后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可依法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用,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存权益。
该案终审判决后,本律师注意到养女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司法统计数据显示,近三年苏州地区赡养费纠纷二审改判率约12%,主要改判情形集中于赡养费数额的重新核定。建议上诉方重点补充新的经济状况证据,尤其是突发性大额支出的客观凭证。
此案再次凸显了收养家庭权利义务的法定性。法律不会因血缘关系的缺失而减轻赡养责任,但同时也要求养父母在抚养阶段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建议拟建立收养关系的家庭,务必通过公证程序完善法律手续,这既是保障儿童权益的必要措施,也是未来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作为处理过百余起家事纠纷的专业律师,我认为此类案件的核心在于权利义务的平衡。当事人既要尊重法律裁判的权威性,也需理解司法程序对亲情关系的深远影响。在情与法的天平上,专业法律指导往往能帮助当事人找到最优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