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苏州律师吕婷网站!

董事违规担保致公司亏损,追究个人责任的4大法律依据

董事违规担保致公司亏损?追究个人责任的4大法律依据

在公司治理实践中,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最终导致公司承担巨额债务的情形时有发生。当这种违规担保行为造成公司严重亏损时,股东权益面临重大威胁。那么,公司能否突破"有限责任"的屏障,直接追究董事个人责任?这需要明确四个核心法律依据。

首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董事忠实义务是关键依据。该条款要求董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损害公司利益。违规担保行为若涉及关联交易或利益输送,即构成对忠实义务的实质性违反。此时公司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直接要求董事赔偿因其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
其次,《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关于法人越权行为的规定提供追责路径。当董事超越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的担保权限时,其行为属于越权代表。虽然对外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但公司因该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仍可向违规操作的董事追偿。

再者,《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关联关系损害的原则同样适用。若董事为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即便未直接获利,只要造成公司损失,就构成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此时公司可要求该董事与其他受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侵权责任构成兜底性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董事明知违规仍操作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属于共同侵权行为。特别是当董事伪造决议文件或隐瞒关键信息时,其主观过错更为明显,应当独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实践中,公司需及时固定三方面证据:担保决策流程缺失的证明文件、损失具体金额的审计报告以及董事违规行为的直接证据。同时要注意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自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算。

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当公司怠于追责时,可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此类诉讼需满足连续持股180日且持股比例超过1%的法定要求,但已成为追究违规董事责任的有效救济途径。

#苏州吕婷律师#董事责任#违规担保#公司治理#股东维权
上一篇:股权转让后发现公司隐性债务?3个关键时点保护自身权益
下一篇:公司担保乱签字?法人必看的债务隔离三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