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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退休年龄起争议,劳动仲裁终获胜

 

作为一名专注于劳动法律事务的律师,退休年龄相关的争议案件并不少见。今天,我们就通过刘女士的这个案例,来深入剖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先看案例


2023 年,50 岁的刘女士在一家工厂工作多年,工厂以她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要求她办理退休手续,停止工作。但刘女士认为自己作为管理岗位人员,退休年龄应为 55 岁。双方产生争议后,刘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根据刘女士的工作岗位性质、劳动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刘女士确实属于管理岗位,退休年龄应为 55 岁。最终裁决工厂继续履行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

案例分析


这个案例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刘女士的退休年龄。
退休年龄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女性工人退休年龄为 50 岁,女性干部或管理岗位人员退休年龄为 55 岁。在本案中,工厂认为刘女士达到 50 岁就应退休,而刘女士主张自己是管理岗位人员,退休年龄应为 55 岁。
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时,从工作岗位性质和劳动合同约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审查。通过综合判断认定刘女士属于管理岗位,这是基于事实和相关证据做出的合理认定。既然刘女士属于管理岗位,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其退休年龄就应为 55 岁。工厂要求刘女士 50 岁退休的做法是错误的,侵犯了刘女士继续工作的权益。所以仲裁委裁决工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至刘女士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对刘女士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适用法条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同时,对于干部退休年龄规定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在本案中,刘女士并非普通工人岗位,而是管理岗位人员,不适用女工人 50 岁退休的规定,应参照干部退休年龄规定,所以其退休年龄应为 55 岁。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要清楚,退休年龄的确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退休事宜。当出现争议时,劳动者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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