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苏州律师吕婷网站!

公司股东擅自将生产收益转入个人账户,其他投资人起诉追讨分红

公司股东擅自将生产收益转入个人账户,其他投资人起诉追讨分红
 
公司股东擅自将生产收益转入个人账户,其他投资人起诉追讨分红

近期,本所代理的一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获得胜诉。案件中,某科技公司股东张某擅自将公司生产收益转入其个人账户,其他三名投资人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委托本所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张某向公司返还擅自转移的款项,并依据公司章程向其他股东支付相应分红。该案例反映出部分企业股东对公司财产独立性认知不足的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分离,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张某作为股东将公司生产收益转入个人账户的行为,实质上构成了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害。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张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劳动报酬,但因其未能提供书面劳务合同及薪酬决议等有效证据,该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我们着重从三个层面构建证据体系:首先,通过银行流水追溯资金流向,证明公司账户向张某个人账户的转账记录;其次,调取公司财务账簿及审计报告,确认转入款项确属公司经营收益;最后,依据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约定,证明其他股东享有分红的法定权利。值得企业经营者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可对分红权作出细化规定,例如明确分红比例、时间、条件等,这为预防此类纠纷提供了制度保障。

从法律实务角度,股东欲主张分红请求权需满足三个要件:公司存在可分配利润、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其他股东存在侵害分红权的行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股东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直接转移资金,构成双重违规。我们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禁止股东权利滥用的规定,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的条款,成功论证了其行为违法性。

针对此类风险,建议企业完善三项内控制度:第一,建立资金支付的联签机制,超过一定额度的支出需经两名以上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第二,在公司章程中增设股东查账权条款,明确股东有权定期查阅财务账簿;第三,规范利润分配程序,要求分红决议必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并形成书面文件。本所近期为某制造企业设计的治理方案中,特别增设了季度财务通报制度,要求财务负责人向全体股东披露资金流向,该措施已有效预防了多起潜在纠纷。
对于已发生资金转移的情形,其他股东可采取三步救济措施:第一步,书面催告要求返还资金,并保留送达证据;第二步,若催告未果,及时召开股东会形成要求返还的决议;第三步,在协商无果后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以防资金转移。本案中,我们正是通过及时冻结张某银行账户,确保了后续判决的有效执行。

该案例再次警示企业股东:公司财产独立原则不可逾越。股东从公司获取财产应严格遵循分红程序或薪酬发放程序,任何擅自转移公司资金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责任。建议中小企业投资者在创业初期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设计股东协议条款,从源头上防范此类纠纷。

#苏州吕婷律师#股东分红纠纷#公司盈余分配#公司法实务#股东权利保护#公司治理结构#苏州企业法律顾问#股东查账权#法人财产独立#股东赔偿责任
上一篇:对付老赖有妙招:对方不出庭?恭喜,这意味着你能更快拿到对他财产的“执行通行证”
下一篇:在苏州,欠款拖了3年还没起诉?小心!你的权利可能已经“过期”,但还有1招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