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拿“古董”抵债80万,鉴定却是假的!是否构成诈骗罪,如何追加损失
小老板用古董抵债,谁知是赝品,债务纠纷升级!
近期,本律师处理的一起债务纠纷案件颇具典型性,涉及以物抵债过程中标的物真伪引发的复杂法律问题。案情简述如下:债务人张某因经营不善,拖欠债权人李某货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双方协商过程中,张某提出以其家传的一件“清代官窑瓷器”抵偿全部债务。李某基于对张某的信任及对该瓷器外观价值的初步判断,接受了这一方案,双方签署了《以物抵债协议》。协议签订后,李某将瓷器送交专业机构鉴定,结果却显示该瓷器为现代仿品,市场价值远低于债务金额。李某随即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原金钱债务,张某则以协议已签订、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双方矛盾激化,纠纷升级。
此案的核心在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情形下债权人的救济途径。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我深知此类纠纷处理的复杂性与专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案事实,我们需厘清几个关键法律点:
首先,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债权的消灭原因包括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以物抵债本质上属于清偿的一种方式,即债务人通过交付特定物替代原定金钱给付义务来消灭债务。本案中,双方自愿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若无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且标的物明确(尽管价值存疑),原则上应视为双方对原债务清偿方式达成了新的合意,该协议合法有效。这意味着,单纯以抵债物价值不足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在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
其次,抵债物存在重大瑕疵(赝品)对协议履行及债权人权益的影响。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在以物抵债协议中,债务人实质上扮演了“出卖人”的角色,负有交付符合约定或合理价值预期的抵债物的义务。本案中,张某声称抵债物为“清代官窑瓷器”,这构成其对标的物品质、年代及价值的重要陈述。若李某有证据证明张某在缔约时明知或应知该瓷器为赝品却故意隐瞒,则其行为可能构成欺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李某可据此主张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撤销后,该协议自始无效,原金钱债务恢复,张某仍需履行二十万元的还款义务。
然而,证明“欺诈”的主观故意存在较高难度。若李某无法充分举证张某存在欺诈故意,则需考虑其他救济路径。例如,可主张张某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协议约定(非清代真品),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李某可要求张某更换符合约定的真品古董,或赔偿因交付赝品造成的损失(即抵债物价值与原债务之间的差额)。但需注意,此路径下,《以物抵债协议》本身未被否定,李某的请求权基础是债务人的违约行为。
此外,还需审视协议本身是否对抵债物的真伪及价值评估有明确约定。若协议中明确约定抵债物为“清代官窑瓷器真品”,或约定需经权威机构鉴定确认价值后方生效,则李某的维权将更为有利。反之,若协议仅笼统描述为“一件瓷器”,未对真伪、价值作具体约定,则李某主张权利将面临更大挑战。本案中,李某在协议签订后自行鉴定发现赝品的事实,提示了在签订此类协议前进行专业评估的重要性。
从实务角度出发,本律师建议债权人在接受以物抵债方案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风险防控措施:
1. **明确抵债物详情与价值确认机制**:在协议中详细描述抵债物的名称、特征、数量、现状(如有瑕疵应注明),并明确约定其价值确认方式(如双方认可、第三方评估机构估价)。可约定协议在价值评估完成且双方无异议后生效。
2. **设定价值担保条款**:要求债务人对抵债物的品质、真伪及陈述的真实性作出明确保证。若抵债物经鉴定存在虚假陈述或价值远低于约定金额,债权人有权撤销协议或要求债务人补足差额并承担违约责任。
3. **审慎选择抵债物**:优先选择权属清晰、易于变现、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对于古董、艺术品等专业性极强、真伪难辨、价值波动大的物品,接受前务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4. **完善交付与所有权转移手续**:动产需实际交付并留存交接凭证;不动产、车辆等需依法办理过户登记;股权等财产权利需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确保物权或相关权利实际转移,避免后续争议。
5. **保留原债权**:可考虑在协议中约定,若以物抵债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完毕(如抵债物无法交付、被撤销或价值不足),原金钱债务立即恢复。此为保护债权人的常见条款。
回到本案,在李某掌握鉴定报告证明瓷器为赝品后,其首要任务是固定证据(如协议原件、鉴定报告、与张某沟通记录等),并评估张某是否存在欺诈的故意。若能证明欺诈,则依法主张撤销协议是最彻底的解决方式。若证据不足以证明欺诈,则可依据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张某交付的抵债物不符合要求,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即支付原债务金额与赝品实际价值的差额)。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解决是必然选择。
本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协助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链,评估不同诉讼策略的利弊及风险,制定最优解决方案。实践中,债务人在面临欺诈指控或败诉风险时,往往愿意回归谈判,通过部分现金清偿、更换其他有效资产等方式寻求和解,避免承担更不利的法律后果。
总结而言,以物抵债是解决债务问题的常见方式,但其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尤其是抵债物为高价值、易争议物品时。债权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协议条款,重视抵债物核查,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债务人也应秉持诚信原则,如实告知抵债物情况,避免因虚假陈述引发更复杂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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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本律师处理的一起债务纠纷案件颇具典型性,涉及以物抵债过程中标的物真伪引发的复杂法律问题。案情简述如下:债务人张某因经营不善,拖欠债权人李某货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双方协商过程中,张某提出以其家传的一件“清代官窑瓷器”抵偿全部债务。李某基于对张某的信任及对该瓷器外观价值的初步判断,接受了这一方案,双方签署了《以物抵债协议》。协议签订后,李某将瓷器送交专业机构鉴定,结果却显示该瓷器为现代仿品,市场价值远低于债务金额。李某随即要求张某继续履行原金钱债务,张某则以协议已签订、债务已清偿为由拒绝,双方矛盾激化,纠纷升级。
此案的核心在于《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及标的物存在重大瑕疵情形下债权人的救济途径。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我深知此类纠纷处理的复杂性与专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案事实,我们需厘清几个关键法律点:
首先,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债权的消灭原因包括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等。以物抵债本质上属于清偿的一种方式,即债务人通过交付特定物替代原定金钱给付义务来消灭债务。本案中,双方自愿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若无欺诈、胁迫等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且标的物明确(尽管价值存疑),原则上应视为双方对原债务清偿方式达成了新的合意,该协议合法有效。这意味着,单纯以抵债物价值不足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在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
其次,抵债物存在重大瑕疵(赝品)对协议履行及债权人权益的影响。这是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在以物抵债协议中,债务人实质上扮演了“出卖人”的角色,负有交付符合约定或合理价值预期的抵债物的义务。本案中,张某声称抵债物为“清代官窑瓷器”,这构成其对标的物品质、年代及价值的重要陈述。若李某有证据证明张某在缔约时明知或应知该瓷器为赝品却故意隐瞒,则其行为可能构成欺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李某可据此主张撤销该《以物抵债协议》,撤销后,该协议自始无效,原金钱债务恢复,张某仍需履行二十万元的还款义务。
然而,证明“欺诈”的主观故意存在较高难度。若李某无法充分举证张某存在欺诈故意,则需考虑其他救济路径。例如,可主张张某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协议约定(非清代真品),构成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此情况下,李某可要求张某更换符合约定的真品古董,或赔偿因交付赝品造成的损失(即抵债物价值与原债务之间的差额)。但需注意,此路径下,《以物抵债协议》本身未被否定,李某的请求权基础是债务人的违约行为。
此外,还需审视协议本身是否对抵债物的真伪及价值评估有明确约定。若协议中明确约定抵债物为“清代官窑瓷器真品”,或约定需经权威机构鉴定确认价值后方生效,则李某的维权将更为有利。反之,若协议仅笼统描述为“一件瓷器”,未对真伪、价值作具体约定,则李某主张权利将面临更大挑战。本案中,李某在协议签订后自行鉴定发现赝品的事实,提示了在签订此类协议前进行专业评估的重要性。
从实务角度出发,本律师建议债权人在接受以物抵债方案时,务必注意以下几点风险防控措施:
1. **明确抵债物详情与价值确认机制**:在协议中详细描述抵债物的名称、特征、数量、现状(如有瑕疵应注明),并明确约定其价值确认方式(如双方认可、第三方评估机构估价)。可约定协议在价值评估完成且双方无异议后生效。
2. **设定价值担保条款**:要求债务人对抵债物的品质、真伪及陈述的真实性作出明确保证。若抵债物经鉴定存在虚假陈述或价值远低于约定金额,债权人有权撤销协议或要求债务人补足差额并承担违约责任。
3. **审慎选择抵债物**:优先选择权属清晰、易于变现、价值相对稳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对于古董、艺术品等专业性极强、真伪难辨、价值波动大的物品,接受前务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
4. **完善交付与所有权转移手续**:动产需实际交付并留存交接凭证;不动产、车辆等需依法办理过户登记;股权等财产权利需办理相应变更手续。确保物权或相关权利实际转移,避免后续争议。
5. **保留原债权**:可考虑在协议中约定,若以物抵债因任何原因未能履行完毕(如抵债物无法交付、被撤销或价值不足),原金钱债务立即恢复。此为保护债权人的常见条款。

本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协助当事人全面梳理证据链,评估不同诉讼策略的利弊及风险,制定最优解决方案。实践中,债务人在面临欺诈指控或败诉风险时,往往愿意回归谈判,通过部分现金清偿、更换其他有效资产等方式寻求和解,避免承担更不利的法律后果。
总结而言,以物抵债是解决债务问题的常见方式,但其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尤其是抵债物为高价值、易争议物品时。债权人应增强法律意识,完善协议条款,重视抵债物核查,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债务人也应秉持诚信原则,如实告知抵债物情况,避免因虚假陈述引发更复杂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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