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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结工遇事故无合同,怎样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获得工伤赔偿?

日结工遇事故无合同,怎样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获得工伤赔偿?

在日常工作中,时常会遇到日结工、临时工等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况。此类劳动者往往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可能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推卸责任。作为从业十余年的律师,本人将通过法律视角,分析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并获取工伤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明确规定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在司法实践中,日结工主张工伤赔偿需重点收集以下证据:一是工资支付凭证,如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标注“工资”字样,或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条;二是工作过程证据,包括工作场所照片、视频,带有用人单位标识的工作服、工具;三是第三方证人证言,共同工作的同事、接受服务的客户等知情人员的证言;四是沟通记录,如与包工头或项目负责人的短信、微信沟通工作内容的记录;五是其他辅助证据,如用人单位发放的出入证、餐券、工作指令记录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形成事实上的用工管理关系(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即构成劳动法律关系。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在具体操作层面,建议按以下步骤维权:首先,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即使缺乏完整材料,申请本身具有中断仲裁时效的作用;其次,同步收集劳动关系证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待劳动关系确认后,继续完成工伤认定程序;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最终依据鉴定结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对于在苏州地区发生的此类纠纷,需注意本地的特殊规定:根据《苏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个人申请时限为1年。同时,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实践中常见争议焦点在于工程分包关系中的责任主体认定。若日结工受雇于包工头,而包工头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包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此时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可将发包方列为被申请人。

需要提醒的是,证据收集具有时效性。建议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及时报警获取事故现场记录;要求在场同事提供书面证言;保存原始工作记录(如派工单、考勤表);对工作环境、工作工具进行拍照录像;及时调取治疗记录,在病历中准确记载受伤时间、地点及原因。

最后强调,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通过系统收集证据、依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完全可能获得应有的赔偿。对于复杂案件,建议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完成证据固定和程序推进,避免因程序瑕疵影响权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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