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老板推责?劳动法证据链帮你锁定赔偿不白受!
工伤事故老板推责?劳动法证据链帮你锁定赔偿不白受!
遭遇工伤事故后,部分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常以"非工作时间""个人操作失误"等理由推卸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只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要素即应认定为工伤。面对单位推责,劳动者需立即启动证据链构建:
第一步:锁定劳动关系
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若无书面合同,微信工作群记录、工牌照片、同事证言均可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步:固化事故证据
立即拍摄现场视频(含时间水印),保存监控录像,要求目击同事书面作证。医疗记录需明确记载"工作致伤"表述,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急诊病历是认定关键证据。
第三步:启动法律程序
在事故30日内督促单位申报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单位拒报则个人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在伤情稳定后立即进行,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错过鉴定时效将影响伤残补助金计算。
完整证据链应包含:劳动关系证明→事故现场证据→医疗诊断链→单位拒赔凭证。苏州地区劳动者特别需注意:根据苏人社规〔2020〕3号文,未参保单位需按统筹地区标准全额支付赔偿,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27个月工资)、医疗补助金等6大法定项目。
当单位拖延赔偿时,保留其推责录音/书面回复,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仲裁。仲裁申请需附带完整证据目录,重点突出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法定责任。
赔偿谈判阶段需掌握计算方式: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系数(五级60%、六级5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参照苏州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2023年为7270元)的固定倍数。谈判遇阻时,立即持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苏州吕婷律师#工伤赔偿指南#劳动法证据链#工伤保险条例#苏州劳动争议
遭遇工伤事故后,部分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常以"非工作时间""个人操作失误"等理由推卸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只要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三要素即应认定为工伤。面对单位推责,劳动者需立即启动证据链构建:

收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若无书面合同,微信工作群记录、工牌照片、同事证言均可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步:固化事故证据
立即拍摄现场视频(含时间水印),保存监控录像,要求目击同事书面作证。医疗记录需明确记载"工作致伤"表述,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急诊病历是认定关键证据。
第三步:启动法律程序
在事故30日内督促单位申报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单位拒报则个人可在1年内直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在伤情稳定后立即进行,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错过鉴定时效将影响伤残补助金计算。
完整证据链应包含:劳动关系证明→事故现场证据→医疗诊断链→单位拒赔凭证。苏州地区劳动者特别需注意:根据苏人社规〔2020〕3号文,未参保单位需按统筹地区标准全额支付赔偿,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最高27个月工资)、医疗补助金等6大法定项目。
当单位拖延赔偿时,保留其推责录音/书面回复,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仲裁。仲裁申请需附带完整证据目录,重点突出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法定责任。
赔偿谈判阶段需掌握计算方式: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系数(五级60%、六级5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参照苏州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2023年为7270元)的固定倍数。谈判遇阻时,立即持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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