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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戴某工伤赔偿法院没支持?

 年来,购买商业保险的人越来越多,由于保险公司各种条款的设计比较专业,有些消费者没有了解透导致索赔困难。日前,太仓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被保险人起诉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原告戴某在为其雇主徐某锯木料时不慎将左手拇指锯伤,经医院诊断为左手骨折,治疗结束后,原告戴某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了伤残鉴定,参照苏高法《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戴某构成了十级残疾。雇主徐某曾为其工人购买过一份《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戴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投保人徐某向被告投保的是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合同中约定,伤残等级是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相应责任按比例进行赔付。现被保险人即本案原告在保险期限内所受伤害经被告申请鉴定,按保险合同所依据的伤残评定标准(即行业标准)不构成伤残,故原告要求被告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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