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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几份遗嘱有冲突怎么办?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原告杨双某、杨群某与被告杨福某系姊妹关系,双方父母分别1999年、2017年死亡,二人生前位于息烽县永靖镇交通路房屋及门面现被杨福某占有。杨双某、杨群某称被告认为二原告是女生,没有继承权,拒将遗产分给原告,故起诉要求分割上述房屋及门面2/3的份额。

  庭审中,被告辩称母亲在2012年以代书遗嘱的方式将上述房屋及门面留给被告继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同时提交了母亲于2015年所立的遗嘱一份,注明该房屋及门面由二原告及被告三人共同享有。庭审后,法官依法认定了两份遗嘱的效力,并根据法律规定认定继承应以2015年所立遗嘱为准,故而判决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上述房屋及门面。

  法官寄语: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如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数份效力相同、内容相抵触的遗嘱,时间在后的遗嘱效力优于之前所立的遗嘱。但同时需指出,遗嘱继承纠纷多发生在亲属甚至父母子女、兄弟姊妹之间,亲人之间应当以男女平等、互相扶助为宗旨处理遗产,而不应当男女有别而引发纠纷,让本应和睦共处的亲人针锋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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